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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

围绕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进行梳理,便于企业按适用主体、优惠内容和办理要点进行查询。

内容摘要

围绕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进行梳理,便于企业按适用主体、优惠内容和办理要点进行查询。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2027 年 12 月31 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150%150% (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150%150% 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150%150% (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享受条件】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 O= O= 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 ×12×12

2.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12 月 31 日,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3.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0 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4.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上述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2.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6 号)

5.《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政策案例】

A 银行是一家通过 2022 年度监管部门“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23 年第 3 季度,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 3.55%3.55% ,A 银行累计向 5 户小微企业发放5 笔 1000 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其中:3 笔年利率为 6%6% ,第3 季度确认利息收入 36 万元(不含税,下同),2 笔年利率为3%3% ,第 3 季度确认利息收入 12 万元。10 月份,A 银行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可按会计年度在规定的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中一种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方法一:A 银行 3 笔 6%6% 利率【超过 LPR150%(5.325%=3.55%LPR150%(5.325%=3.55% ×150%×150% )】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不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应按照 6%6% 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2.16 万元 (=36×6%)(=36×6%) )。2 笔 3%3% 利率【未超过 LPR150%(5.325%=3.55%×150%)LPR150%(5.325%=3.55%×150%) )】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方法二:A 银行 3 笔 6%6% 利率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 LPR150%LPR150% 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 (31.95=36(31.95=36 × 5. 325%÷6%)× 5. 325%÷6%) ),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高于该笔贷款按照LPR150%LPR150% 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 ( 4. 05=36−31. 95 )( 4. 05=36−31. 95 ) ,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应按照 6%6% 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0.243 万元 (=4. 05(=4. 05 ×6%×6% )。2 笔 3%3% 利率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均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 LPR150%LPR150% 计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2027 年 12 月31 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 O= O= 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 ×12×12

2.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 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2.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3 号)

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政策案例】

2024 年第 1 季度,假设 A 银行向 30 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发放的单笔额度 100 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共计 300 万元(不含税收入)。4 月份纳税申报时,A 银行取得的300 万元利息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享受主体】

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7 年 12 月31 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 σ=σσ=σ 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 ×12×12

3.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

2.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8 号)

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政策案例】

2024 年 1 月,假设 A 公司为 10 户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 10 万元(不含税收入)。2 月份纳税申报时,A 公司取得的10 万元担保费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享受主体】

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2027 年 12 月31 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 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享受方式】

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67 号)

【政策案例】

2023 年 7-9 月,假设甲银行(按季纳税)向 50 户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利息收入 15 万元(不含税收入)。10 月份纳税申报时,甲银行取得 15 万元利息收入可按规定申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享受主体】

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

2027 年 12 月31 日前,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

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享受方式】

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54 号)

【政策案例】

2023 年 8 月,假设 A 小额贷款公司向30 户农户发放 10 万元以下小额贷款取得利息收入 2 万元(不含税收入)。9 月份纳税申报时,A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 2 万元利息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温馨提示

本文用于一般性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任何企业的具体财税或法律意见。实际处理请结合企业情况和最新规定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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