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也会产生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例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会存在不按合同约定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风险。 1. 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条规定: 2.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
风险描述
1. 企业也会产生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例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会存在不按合同约定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风险。
政策依据
1. 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条规定:
2.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预期风险
1. 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就是确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日期。企业可能会不及时确认这笔收入,从而产生少计收入,少缴税款的风险。
解决方案
1. 企业应当自行判断是否存在对外经营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若存在上述情形,企业对取得的收入是否已在税法规定期间及时确认收入,若是未及时确认收入,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2. 建议企业建立定期自查机制,结合合同、发票、账簿、申报表和资金流水进行交叉核对,发现异常后及时调整并留存处理依据。
本文用于一般性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任何企业的具体财税或法律意见。实际处理请结合企业情况和最新规定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