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产生被税务机关查处并处以加征罚款以及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第一条规定: 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
风险描述
1. 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产生被税务机关查处并处以加征罚款以及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第一条规定: 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征管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预期风险
1.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但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会产生被税务机关加征罚款和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案
1.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支付给实习生的实习报酬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存在上述情形,请及时进行调整纠正,及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 建议企业建立定期自查机制,结合合同、发票、账簿、申报表和资金流水进行交叉核对,发现异常后及时调整并留存处理依据。
本文用于一般性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任何企业的具体财税或法律意见。实际处理请结合企业情况和最新规定进行核实。